发布时间:2021-10-08 11:05:47 阅读量:366次
国际电子商情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了四部门关于废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提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废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公开资料显示,在2013年12月3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详细阐述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认证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查按下列流程处理:
第十条工信部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行证明书。
第11条规定,经认定及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凭本年度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12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并在工信部门户网站公示。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减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果在优惠期内未通过年度审查或年度审查,在认定证书失效的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13条由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从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化部书面报告。变更后仍符合IC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变更后不符合IC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中止认定资格。
第14条协助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和地方相应机构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价等工作,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总结情况后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15条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为申请企业保护商业秘密。4Cyesmc